恩施州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川气东送二线天然气管道工程川渝鄂段项目(利川市二阶段)第二批次10.9682公顷 临时用地的批复
利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川气东送二线天然气管道工程川渝鄂段项目(利川市二阶段)第二批次10.9682公顷临时用地的审查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4〕2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管理分公司临时使用东城街道办事处太坪社区,都亭街道办事处木栈社区,凉雾乡大岩村、屯上村,团堡镇新田坝村、大垭村,汪营镇白羊塘村、清江村、天上坪村、鱼龙村土地共计10.9682公顷(集体土地9.8649公顷,国有土地1.1033公顷),其中农用地10.8562公顷,包括耕地2.6777公顷(均为旱地)、园地0.9378公顷、林地5.9619公顷、其他农用地1.2788公顷,建设用地0.0562公顷,未利用地0.0558公顷。该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2.6909公顷,占用生态保护红线3.8668公顷。该临时用地共19个地块,拟用于地下管线敷设作业、施工便道、材料堆场、钢筋加工厂、工棚、生活用房等。
二、你局应督促用地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在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构)物,不得改变临时用地批准范围和用途,防止违法使用。
三、你局应监督临时用地申请人按合同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用,不得损害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若因临时用地补偿等原因产生的上访等社会稳定问题,你局应督促临时用地单位负责解决。严格落实鄂自然资规〔2024〕2号规定,临时用地单位凭复垦费用预存凭证、临时用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到你局领取临时用地批准文件。
四、你局要督促临时用地单位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在项目现场醒目位置设置“临时用地公示牌”,标明项目名称、临时用地使用人及联系电话、监督电话、临时用地范围、面积、批准用途、使用期限等内容;督促用地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五、临时用地单位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经验收合格后及时归还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
六、在临时用地范围内,涉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你局要督促用地单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施工。
七、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算。
恩施州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2月11日


鄂公网安备422800020000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