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 (2024)版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事项名称:首次登记(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办理类型:承诺件
三、办理时限:4小时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六、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打印);
2.申请人身份证明(通过桌面终端获取或调取电子证照);
3.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等相关材料(出让合同部门内部共享获取,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务部门共享获取);
4.完税凭证(税务部门共享获取);
5.地籍调查成果。
七、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登记函﹝2021﹞2号)
八、收费标准:550元/件(工业企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XX-XX 下午XX-XX(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718-XX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718-XX,测绘投诉电话:0718-XX
十三、温馨提示:不动产登记中心为您提供免费邮寄服务,您在申请办证时可选择邮寄。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事项名称:首次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二、办理类型:承诺件
三、办理时限:4小时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首次登记。
六、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打印);
2.申请人身份证明(通过桌面终端获取或调取电子证照);
3.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部门内部共享);
5.房屋已竣工的材料(县市住建部门共享获取);
6.地籍调查成果;
7.相关税费缴纳凭证(税务部门共享获取)。
七、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登记函﹝2021﹞2号)
八、收费标准: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工业企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XX-XX 下午XX-XX(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718-XX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718-XX,测绘投诉电话:0718-XX
十三、温馨提示:不动产登记中心为您提供免费邮寄服务,您在申请办证时可选择邮寄。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事项名称:首次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办理类型:承诺件
三、办理时限:4小时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六、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打印);
2.申请人身份证明(通过桌面终端获取或调取电子证照);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等相关材料(出让合同部门内部共享获取,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务部门共享获取);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部门内部共享获取);
(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
(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投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4.依法应当缴纳相关税费的,需提供完税凭证(税务部门共享获取);
5.地籍调查成果。
七、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登记函﹝2021﹞2号)
八、收费标准:550元/件(工业企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XX-XX 下午XX-XX(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718-XX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718-XX,测绘投诉电话:0718-XX
十三、温馨提示:不动产登记中心为您提供免费邮寄服务,您在申请办证时可选择邮寄。
开发企业新建商品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
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事项名称:首次登记(开发企业新建商品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
所有权)
二、办理类型:承诺件
三、办理时限:4小时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合法建造的商品房等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首次登记。
六、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打印);
2.申请人身份证明(通过桌面终端获取或调取电子证照);
3.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部门内部共享);
5.房屋已竣工的材料(县市住建部门共享获取);
6.地籍调查成果;
7.相关税费缴纳凭证(税务部门共享获取)。
七、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八、收费标准: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XX-XX 下午XX-XX(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718-XX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718-XX,测绘投诉电话:0718-XX
十三、温馨提示:不动产登记中心为您提供免费邮寄服务,您在申请办证时可选择邮寄。
抵押权首次登记
一、事项名称:抵押权首次登记
二、办理类型:即办件
三、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实现,依法设立不动产抵押权的,可以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
六、申报材料:零收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暨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表(由不动产登记中心或银行现场打印);
2.申请人身份证明(通过桌面终端获取或调取电子证照);
3.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部门内部共享获取)。
七、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登记函﹝2021﹞2号)
八、收费标准: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1.申请人以同一宗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一件收费:非同宗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多件收费;
2.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相关抵押权登记的减免不动产登记费;
3.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相关抵押权登记的减免不动产登记费;
4.工业企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XX-XX 下午XX-XX(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718-XX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718-XX,测绘投诉电话:0718-XX
十三、温馨提示:不动产登记中心为您提供免费邮寄服务,您在申请办证时可选择邮寄。
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事项名称:抵押权注销登记
二、办理类型:即办件
三、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主债权消灭的;抵押权已经实现的;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抵押权消灭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六、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打印);
2.申请人身份证明(通过桌面终端获取或调取电子证照);
3.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七、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登记函﹝2021﹞2号)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XX-XX 下午XX-XX(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718-XX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718-XX,测绘投诉电话:0718-XX
十三、温馨提示:抵押权消灭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结清证明、确认抵押权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抵押权人主动放弃抵押权等可以证明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个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权
首次登记
一、事项名称:个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权
二、办理类型:即办件
三、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实现,依法设立不动产抵押权的,可以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六、申报材料:零收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暨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表(由不动产登记中心或银行现场打印);
2.申请人身份证明(通过桌面终端获取或调取电子证照)。
七、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登记函﹝2021﹞2号)
八、收费标准: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1.申请人以同一宗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一件收费。非同宗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多件收费;
2.工业企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XX-XX 下午XX-XX(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718-XX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718-XX,测绘投诉电话:0718-XX
十三、温馨提示:不动产登记中心为您提供免费邮寄服务,您在申请办证时可选择邮寄。
查封登记
一、事项名称:查封登记
二、办理类型:即办件
三、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国家有权机关的嘱托文件依法办理查封登记的,适用查封登记。
六、申报材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
2.人民法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检察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函;公安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应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
七、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XX-XX 下午XX-XX(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718-XX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718-XX,测绘投诉电话:0718-XX
查封注销登记
一、事项名称:查封注销登记
二、办理类型:即办件
三、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查封期间,查封机关解除查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其嘱托文件办理注销查封登记。
六、申报材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提交委托送达函;
2.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或解除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安机关等人民政府有权机关解除查封的,提交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函。
七、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XX-XX 下午XX-XX(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718-XX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718-XX,测绘投诉电话:0718-XX
个人贷款从开发商购买商品房的
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新房)
一、事项名称:个人贷款从开发商购买商品房的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新房)
二、办理类型:即办件
三、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购买商品房发生转移并依法设立抵押权的,可以申请个人贷款从开发商购买商品房的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
六、申报材料:零收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暨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表(由不动产登记中心或银行现场打印);
2.申请人身份证明(通过桌面终端获取或调取电子证照);
3.税费缴纳凭证(税务部门共享获取);
4.商品房买卖合同(县市住建部门共享获取)。
七、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登记函﹝2021﹞2号)
八、收费标准: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鄂汇办APP、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XX-XX 下午XX-XX(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718-XX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718-XX,测绘投诉电话:0718-XX
十三、温馨提示:不动产登记中心为您提供免费邮寄服务,您在申请办证时可选择邮寄。
个人全款从开发商购买商品房的转移登记(新房)
一、事项名称:个人全款从开发商购买商品房的转移登记
二、办理类型:即办件
三、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购买商品房发生转移的。
六、申报材料:零收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打印);
2.申请人身份证明(通过桌面终端获取或着调取电子证照);
3.税费缴纳凭证(税务部门共享获取);
4.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建部门共享获取)。
七、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八、收费标准: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鄂汇办APP、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XX-XX 下午XX-XX(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718-XX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718-XX,测绘投诉电话:0718-XX
十三、温馨提示:不动产登记中心为您提供免费邮寄服务,您在申请办证时可选择邮寄。
不动产权证书夫妻增、减名的转移登记
一、事项名称:转移登记(夫妻增、减名)
二、办理类型:即办件
三、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夫妻增、减名发生转移的。
六、申报材料:零收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打印);
2.申请人身份证明(通过桌面终端获取或调取电子证照)。
七、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八、收费标准:工本费10元/件,不收登记费。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鄂汇办APP、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XX-XX 下午XX-XX(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718-XX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718-XX,测绘投诉电话:0718-XX
十三、温馨提示:不动产登记中心为您提供免费邮寄服务,您在申请办证时可选择邮寄。
个人贷款买卖存量住宅的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
(二手房)
一、事项名称:个人贷款买卖存量住宅的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二手房)
二、办理类型:承诺件
三、办理时限:1小时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购买存量房发生转移并依法设立抵押权的。
六、申报材料:零收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暨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表(由不动产登记中心或银行现场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通过桌面终端获取或调取电子证照);
3.二手房买卖合同(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提供);
4.税费缴纳凭证(税务部门共享获取)。
七、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八、收费标准:80元/件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XX-XX 下午XX-XX(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718-XX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718-XX,测绘投诉电话:0718-XX
十三、温馨提示:
1.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可同步申请水电气网视过户。
2.不动产登记中心为您提供免费邮寄服务,您在申请办证时可选择邮寄。
个人全款买卖存量房的转移登记(二手房)
一、事项名称:个人全款买卖存量房的转移登记(二手房)
二、办理类型:承诺件
三、办理时限:0.5小时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买卖发生转移的,可以申请办理个人全款买卖存量房的转移登记(二手房)
六、申报材料:零收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打印);
2.申请人身份证明(通过桌面终端人脸识别获取或调取电子证照);
3.二手房买卖合同(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打印);
4.税费缴纳凭证(税务部门共享获取)。
七、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八、收费标准: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件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鄂汇办APP、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XX-XX 下午XX-XX(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718-XX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718-XX,测绘投诉电话:0718-XX
十三、温馨提示:
1.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可同步申请水电气网视过户。
2.不动产登记中心为您提供免费邮寄服务,您在申请办证时可选择邮寄。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事项名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二、办理类型:承诺件
三、办理时限:0.5小时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买卖、互换、赠与的;继承或受遗赠的;作价出资(入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打印);
2.申请人身份证明(通过桌面终端人脸识别获取或调取电子证照);
3.转移的材料;
4.税费缴纳凭证(税务部门共享获取)。
七、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登记函﹝2021﹞2号)
八、收费标准: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工业企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XX-XX 下午XX-XX(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718-XX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718-XX,测绘投诉电话:0718-XX
十三、温馨提示:
1.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可同步申请水电气网视过户。
2.不动产登记中心为您提供免费邮寄服务,您在申请办证时可选择邮寄。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及抵押权登记
(合并办理)
一、事项名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及抵押权登记
二、办理类型:承诺件
三、办理时限:1小时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买卖发生转移并依法设立抵押权的。
六、申报材料:零收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暨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表(由不动产登记中心或银行现场打印);
2.申请人身份证明(通过桌面终端获取或调取电子证照);
3.税费缴纳凭证(税务部门共享获取);
4.房屋买卖合同(县市住建部门共享获取或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打印)。
七、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登记函﹝2021﹞2号)
八、收费标准: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工业企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XX-XX 下午XX-XX(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718-XX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718-XX,测绘投诉电话:0718-XX
十三、温馨提示:
1.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可同步申请水电气网视过户。
2.不动产登记中心为您提供免费邮寄服务,您在申请办证时可选择邮寄。
离婚析产转移登记
一、事项名称:转移登记(离婚析产)
二、办理类型:即办件
三、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离婚导致不动产权属变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报材料:零收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打印);
2.申请人身份证明(通过桌面终端获取或调取电子证照);
3.离婚协议或生效的法律文书(现场核验,不收件)。
七、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八、收费标准:工本费10元/件。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XX-XX 下午XX-XX(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718-XX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718-XX,测绘投诉电话:0718-XX
十三、温馨提示:
1.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可同步申请水电气网视过户。
2.不动产登记中心为您提供免费邮寄服务,您在申请办证时可选择邮寄。
企业间存量非住宅类的转移登记
一、事项名称:转移登记(企业间存量非住宅类)
二、办理类型:即办件
三、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上的办公楼、厂房等非住宅房屋,因买卖、互换、赠与的;作价出资(入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及共有份额变化的;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打印);
2.申请人身份证明(通过桌面终端获取或调取电子证照);
3.转移登记的材料: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提供);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提供);
(2)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3)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4)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5)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地籍调查成果;
(6)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4.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部门内部共享获取);
5.依法需要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需提供土地价款凭证或完税
凭证(税务部门共享获取)。
七、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登记函﹝2021﹞2号)
八、收费标准:550元/件(工业企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XX-XX 下午XX-XX(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718-XX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718-XX,测绘投诉电话:0718-XX
十三、温馨提示:不动产登记中心为您提供免费邮寄服务,您在申请办证时可选择邮寄。
企业全款买卖存量住宅的转移登记
一、事项名称:转移登记(企业全款买卖存量住宅)
二、办理类型:即办件
三、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存量住房,因买卖发生转移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打印);
2.申请人身份证明(通过桌面终端获取或调取电子证照);
3.转移登记的材料: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提供):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提供);
(2)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3)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4)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5)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地籍调查成果;
(6)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4.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部门内部共享获取);
5.依法需要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需提供土地价款凭证或完税
凭证(税务部门共享获取)。
七、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登记函﹝2021﹞2号)
八、收费标准:80元/件(工业企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XX-XX 下午XX-XX(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718-XX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718-XX,测绘投诉电话:0718-XX
十三、温馨提示:
1.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可同步申请水电气网视过户。
2.不动产登记中心为您提供免费邮寄服务,您在申请办证时可选择邮寄。
企业不动产抵押注销登记
一、事项名称:企业不动产抵押注销登记
二、办理类型:即办件
三、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主债权消灭的;抵押权已经实现的;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抵押权消灭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六、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打印);
2.申请人身份证明(通过桌面终端获取或调取电子证照);
3.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七、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登记函﹝2021﹞2号)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XX-XX 下午XX-XX(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718-XX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718-XX,测绘投诉电话:0718-XX
十三、温馨提示:抵押权消灭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结清证明、确认抵押权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抵押权人主动放弃抵押权等可以证明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企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权
首次登记
一、事项名称:企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权首次登记
二、办理类型:即办件
三、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实现,依法设立不动产抵押权的,可以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
六、申报材料:零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暨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表(由不动产登记中心或银行现场打印);
2.申请人身份证明(通过桌面终端获取或调取电子证照);
3.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部门内部共享获取)。
七、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登记函﹝2021﹞2号)
八、收费标准: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1.申请人以同一宗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一件收费:非同宗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多件收费;
2.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相关抵押权登记的减免不动产登记费;
3.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相关抵押权登记的减免不动产登记费;
4.工业企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XX-XX 下午XX-XX(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718-XX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718-XX,测绘投诉电话:0718-XX
十三、温馨提示:不动产登记中心为您提供免费邮寄服务,您在申请办证时可选择邮寄。
预购商品房预告及抵押预告登记
一、事项名称:预告登记(预告及抵押预告)
二、办理类型:即办件
三、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不动产买卖、抵押的;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报材料:零收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暨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表(由不动产登记中心或银行现场打印);
2.申请人身份证明(通过桌面终端获取或调取电子证照);
3.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建部门共享获取)。
七、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XX-XX 下午XX-XX(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718-XX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718-XX,测绘投诉电话:0718-XX
十三、温馨提示:不动产登记中心为您提供免费邮寄服务,您在申请办证时可选择邮寄。
贷款买卖存量住宅的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
(二手房带押过户)
一、事项名称:贷款买卖存量住宅的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二手房带押过户)
二、办理类型:承诺件
三、办理时限:0.5小时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已设立抵押登记),因买卖发生转移并依法设立抵押权的,可以申请带押过户。
六、申报材料:零收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暨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表(由不动产登记中心或银行现场打印);
2.申请人身份证明(通过桌面终端获取或调取电子证照);
3.买卖合同(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打印);
4.税费缴纳凭证(税务部门共享获取)。
七、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八、收费标准:住宅类80元/件(工业企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XX-XX 下午XX-XX(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718-XX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718-XX,测绘投诉电话:0718-XX
十三、温馨提示:
1.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可同步申请水电气网视过户。
2.不动产登记中心为您提供免费邮寄服务,您在申请办证时可选择邮寄。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预告登记
一、事项名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预告登记
二、办理类型:承诺件
三、办理时限:1小时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分期缴纳出让金或投资额度未达到25%,不能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可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预告登记。
六、申报材料:
(一)分期缴纳出让金的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打印);
2.申请人身份证明(通过桌面终端获取或调取电子证照);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内部共享);
4.税费缴纳凭证(税务部门共享获取);
5.地籍调查成果(内部共享)。
(二)投资额度未达到25%的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打印);
2.申请人身份证明(通过桌面终端获取或调取电子证照);
3.不动产权属证书(内部共享);
4.投资额度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意见(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
5.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或协议。
七、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登记函﹝2021﹞2号)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XX-XX 下午XX-XX(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718-XX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718-XX,测绘投诉电话:0718-XX
十三、温馨提示:不动产登记中心为您提供免费邮寄服务,您在申请办证时可选择邮寄。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事项名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二、办理类型:即办件
三、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同一权利人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分割或者合并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打印);
2.申请人身份证明(通过桌面终端获取或调取电子证照);
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3)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用途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建筑物、构筑物的,提交有批准权限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者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七、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登记函﹝2021﹞2号)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XX-XX 下午XX-XX(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718-XX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718-XX,测绘投诉电话:0718-XX
十三、温馨提示:不动产登记中心为您提供免费邮寄服务,您在申请办证时可选择邮寄。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事项名称:首次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二、办理类型:承诺件
三、办理时限:1小时(公告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应当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六、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通过桌面终端获取或调取电子证照);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部门内部共享);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部门内部共享);
5.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6.地籍调查成果。
七、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登记函﹝2021﹞2号)
八、收费标准: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工业企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XX-XX 下午XX-XX(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718-XX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718-XX,测绘投诉电话:0718-XX
十三、温馨提示:
1.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发布首次登记公告(公告时限不少于15个工作日)。
2.不动产登记中心为您提供免费邮寄服务,您在申请办证时可选择邮寄。
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事项名称:抵押权变更登记
二、办理类型:即办件
三、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因权利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的;担保范围变化的;抵押权顺位变化的;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发生变化的;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化的;最高债权额发生变化的;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报材料:零收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暨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表(由不动产登记中心或银行现场打印);
2.申请人身份证明(通过桌面终端获取或调取电子证照)。
七、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登记函﹝2021﹞2号)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XX-XX 下午XX-XX(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718-XX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718-XX,测绘投诉电话:0718-XX
十三、温馨提示:不动产登记中心为您提供免费邮寄服务,您在申请办证时可选择邮寄。
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的变更登记
一、事项名称: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的变更登记
二、办理类型:即办件
三、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已经登记的不动产权,因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提供);
2.身份证明发生变化的材料。
七、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登记函﹝2021﹞2号)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XX-XX 下午XX-XX(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718-XX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718-XX,测绘投诉电话:0718-XX
十三、温馨提示:不动产登记中心为您提供免费邮寄服务,您在申请办证时可选择邮寄。
个人因房屋坐落变化的变更登记
一、事项名称:个人因房屋坐落变化的变更登记
二、办理类型:即办件
三、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已经登记的不动产权,因房屋坐落发生变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通过桌面终端获取或调取电子证照)。
3.房屋坐落发生变化的材料;
七、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登记函﹝2021﹞2号)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XX-XX 下午XX-XX(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718-XX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718-XX,测绘投诉电话:0718-XX.
十三、温馨提示:
1.上述“房屋坐落发生变化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民政、公安、社区或村委会出具的房屋坐落发生变化的材料。
2.不动产登记中心为您提供免费邮寄服务,您在申请办证时可选择邮寄。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事项名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二、办理类型:即办件
三、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土地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共有性质变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打印);
2.申请人身份证明(通过桌面终端获取或调取电子证照);
3.变更的材料: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成果外,还应提交: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补充合同(部门内部共享);②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3)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部门内部共享获取)。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税务部门共享获取);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部门内部共享获取)。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税务部门共享获取);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成果(部门内部共享获取);
(6)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4.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税务部门共享获取)。
七、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登记函﹝2021﹞2号)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XX-XX 下午XX-XX(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718-XX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718-XX,测绘投诉电话:0718-XX
十三、温馨提示:不动产登记中心为您提供免费邮寄服务,您在申请办证时可选择邮寄。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事项名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二、办理类型:即办件
三、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同一权利人名下的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打印);
2.申请人身份证明(通过桌面终端获取或调取电子证照);
3.发生变更的材料: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不动产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部门内部共享获取);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部门内部共享获取)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住建局或乡镇人民政府共享获取);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税务部门共享获取);
(3)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部门内部共享获取)。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税务部门共享获取);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部门内部共享获取)。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税务部门共享获取);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提交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建部门出具同意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认定意见;
(6)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七、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登记函﹝2021﹞2号)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XX-XX 下午XX-XX(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718-XX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718-XX,测绘投诉电话:0718-XX
十三、温馨提示:
1.不动产登记中心为您提供免费邮寄服务,您在申请办证时可选择邮寄。
2.踏勘时间不计算在办件时间内,踏勘工作于3个工作日内办结。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事项名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二、办理类型:即办件
三、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因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土地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同一权利人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分割或者合并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打印);
2.申请人身份证明(通过桌面终端获取或调取电子证照);
3.发生变更的材料: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部门内部共享获取)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成果;
(3)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部门内部共享获取);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土地的,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者合并后的地籍调查成果(部门内部共享获取)。
七、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登记函﹝2021﹞2号)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XX-XX 下午XX-XX(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718-XX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718-XX,测绘投诉电话:0718-XX
十三、温馨提示:不动产登记中心为您提供免费邮寄服务,您在申请办证时可选择邮寄。
地役权变更登记
一、事项名称:变更登记(地役权)
二、办理类型:即办件
三、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因需役地或者供役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共有性质变更的;需役地或者供役地自然状况发生变化;地役权内容变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打印);
2.申请人身份证明(通过桌面终端获取或调取电子证照);
3.地役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
(3)地役权内容发生变化的,提交地役权内容变更的协议。
七、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XX-XX 下午XX-XX(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718-XX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718-XX,测绘投诉电话:0718-XX
十三、温馨提示:不动产登记中心为您提供免费邮寄服务,您在申请办证时可选择邮寄。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事项名称: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二、办理类型:即办件
三、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农民集体名称发生变化的;土地坐落、界址、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通过桌面终端获取或调取电子证照);
3.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材料。
七、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登记函﹝2021﹞2号)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XX-XX 下午XX-XX(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718-XX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718-XX,测绘投诉电话:0718-XX
十三、温馨提示:不动产登记中心为您提供免费邮寄服务,您在申请办证时可选择邮寄。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变更登记
一、事项名称: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变更登记
二、办理类型:即办件
三、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已经登记的不动产权,因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发生变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报材料:零收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提供);
2.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材料(市场监管部门共享获取)。
七、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登记函﹝2021﹞2号)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XX-XX 下午XX-XX(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718-XX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718-XX,测绘投诉电话:0718-XX
十三、温馨提示:不动产登记中心为您提供免费邮寄服务,您在申请办证时可选择邮寄。
企业因房屋坐落变化的变更登记
一、事项名称:企业因房屋坐落变化的变更登记
二、办理类型:即办件
三、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已经登记的不动产权,因不动产坐落发生变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报材料:零收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通过桌面终端获取或调取电子证照);
3.房屋坐落发生变化的材料(民政部门共享获取)。
七、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登记函﹝2021﹞2号)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XX-XX 下午XX-XX(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718-XX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718-XX,测绘投诉电话:0718-XX
十三、温馨提示:不动产登记中心为您提供免费邮寄服务,您在申请办证时可选择邮寄。
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事项名称: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二、办理类型:即办件
三、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已经登记的不动产权,因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获取);
2.申请人身份证明(通过桌面终端获取或调取电子证照);
3.变更的材料: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宅基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地籍调查成果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七、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登记函﹝2021﹞2号)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XX-XX 下午XX-XX(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718-XX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718-XX,测绘投诉电话:0718-XX
十三、温馨提示:不动产登记中心为您提供免费邮寄服务,您在申请办证时可选择邮寄。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事项名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二、办理类型:即办件
三、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已经登记的不动产权,因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打印);
2.申请人身份证明(通过桌面终端获取或调取电子证照);
3.变更的材料: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宅基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地籍调查成果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七、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登记函﹝2021﹞2号)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XX-XX 下午XX-XX(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718-XX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718-XX,测绘投诉电话:0718-XX
十三、温馨提示:不动产登记中心为您提供免费邮寄服务,您在申请办证时可选择邮寄。
预告登记的变更
一、事项名称:预告登记(变更)
二、办理类型:即办件
三、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因当事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发生变更的。
六、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打印);
2.身份证明发生变化的材料。
七、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XX-XX 下午XX-XX(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718-XX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718-XX,测绘投诉电话:0718-XX
十三、温馨提示:不动产登记中心为您提供免费邮寄服务,您在申请办证时可选择邮寄。
抵押权补证登记
一、事项名称:抵押权补证登记
二、办理类型:即办件
三、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已经登记并核发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因权利人不慎遗失、灭失的。
六、申报材料:零收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通过桌面终端获取或调取电子证照)。
七、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登记函﹝2021﹞2号)
八、收费标准:工本费10元/件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XX-XX 下午XX-XX(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718-XX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718-XX,测绘投诉电话:0718-XX
十三、温馨提示:
1.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发布遗失声明。
2.不动产登记中心为您提供免费邮寄服务,您在申请办证时可选择邮寄。
预告补证登记
一、事项名称:预告登记(补证)
二、办理类型:即办件
三、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已经登记并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因权利人不慎遗失、灭失的。
六、申报材料:零收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通过桌面终端获取或调取电子证照)。
七、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鄂汇办APP、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XX-XX 下午XX-XX(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恩施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718-XX
十二、恩施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718-XX,测绘投诉电话:0718-XX
十三、温馨提示:
1.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发布遗失声明。
2.不动产登记中心为您提供免费邮寄服务,您在申请办证时可选择邮寄。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补证登记
一、事项名称:补证登记(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二、办理类型:即办件
三、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已登记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因权利人不慎遗失、灭失的。
六、申报材料:零收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通过桌面终端获取或调取电子证照)。
七、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八、收费标准:工本费10元/件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XX-XX 下午XX-XX(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718-XX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718-XX,测绘投诉电话:0718-XX
十三、温馨提示:
1.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发布遗失声明。
2.不动产登记中心为您提供免费邮寄服务,您在申请办证时可选择邮寄。
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补证登记
一、事项名称:补证登记(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办理类型:即办件
三、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已登记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因权利人不慎遗失、灭失的。
六、申报材料:零收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通过桌面终端获取或调取电子证照)。
七、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八、收费标准:工本费10元/件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XX-XX 下午XX-XX(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718-XX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718-XX,测绘投诉电话:0718-XX
十三、温馨提示:
1.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发布遗失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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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农用地使用权补证登记
一、事项名称:补证登记(国有农用地使用权)
二、办理类型:即办件
三、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已登记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因权利人不慎遗失、灭失的。
六、申报材料:零收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通过桌面终端获取或调取电子证照)。
七、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八、收费标准:工本费10元/件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XX-XX 下午XX-XX(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718-XX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718-XX,测绘投诉电话:0718-XX
十三、温馨提示:
1.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发布遗失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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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所有权补证登记
一、事项名称:补证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办理类型:即办件
三、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已登记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因权利人不慎遗失、灭失的。
六、申报材料:零收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通过桌面终端获取或调取电子证照)。
七、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八、收费标准:工本费10元/件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XX-XX 下午XX-XX(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718-XX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718-XX,测绘投诉电话:0718-XX
十三、温馨提示:
1.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发布遗失声明。
2.不动产登记中心为您提供免费邮寄服务,您在申请办证时可选择邮寄。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补证登记
一、事项名称:补证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办理类型:即办件
三、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已登记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因权利人不慎遗失、灭失的。
六、申报材料:零收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通过桌面终端获取或调取电子证照)。
七、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八、收费标准:工本费10元/件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XX-XX 下午XX-XX(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718-XX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718-XX,测绘投诉电话:0718-XX
十三、温馨提示:
1.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发布遗失声明。
2.不动产登记中心为您提供免费邮寄服务,您在申请办证时可选择邮寄。
森林、林木所有权补证登记
一、事项名称:补证登记(森林、林木所有权)
二、办理类型:即办件
三、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已登记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因权利人不慎遗失、灭失的。
六、申报材料:零收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通过桌面终端获取或调取电子证照)。
七、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八、收费标准:工本费10元/件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XX-XX 下午XX-XX(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718-XX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718-XX,测绘投诉电话:0718-XX
十三、温馨提示:
1.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发布遗失声明。
2.不动产登记中心为您提供免费邮寄服务,您在申请办证时可选择邮寄。
宅基地使用权补证登记
一、事项名称:补证登记(宅基地使用权)
二、办理类型:即办件
三、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已登记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因权利人不慎遗失、灭失的。
六、申报材料:零收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通过桌面终端获取或调取电子证照)。
七、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八、收费标准:工本费10元/件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XX-XX 下午XX-XX(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718-XX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718-XX,测绘投诉电话:0718-XX
十三、温馨提示:
1.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发布遗失声明。
2.不动产登记中心为您提供免费邮寄服务,您在申请办证时可选择邮寄。
地役权补证登记
一、事项名称:补证登记(地役权)
二、办理类型:即办件
三、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已经登记并核发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因权利人不慎遗失、灭失的。
六、申报材料:零收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通过桌面终端获取或调取电子证照)。
七、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八、收费标准:工本费10元/件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XX-XX 下午XX-XX(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718-XX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718-XX,测绘投诉电话:0718-XX
十三、温馨提示:
1.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发布遗失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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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登记
一、事项名称:更正登记
二、办理类型:即办件
三、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
依申请更正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确定的不动产权利归属、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
依职权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六、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通过桌面终端获取或调取电子证照);
3.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
七、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XX-XX 下午XX-XX(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718-XX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718-XX,测绘投诉电话:0718-XX
十三、温馨提示:
1.依职权更正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
2.不动产登记中心为您提供免费邮寄服务,您在申请办证时可选择邮寄。
抵押权换证登记
一、事项名称:抵押权换证登记
二、办理类型:即办件
三、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不动产登记证明破损、污损、填制错误的。
六、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通过桌面终端获取或调取电子证照);
3.原不动产登记证明。
七、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登记函﹝2021﹞2号)
八、收费标准:工本费10元/件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XX-XX 下午XX-XX(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718-XX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718-XX,测绘投诉电话:0718-XX
十三、温馨提示:不动产登记中心为您提供免费邮寄服务,您在申请办证时可选择邮寄。
预告换证登记
一、事项名称:预告登记(换证)
二、办理类型:即办件
三、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不动产登记证明破损、污损、填制错误的。
六、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打印);
2.申请人身份证明(通过桌面终端获取或调取电子证照);
3.原不动产登记证明。
七、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XX-XX 下午XX-XX(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718-XX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718-XX,测绘投诉电话:0718-XX
十三、温馨提示:不动产登记中心为您提供免费邮寄服务,您在申请办证时可选择邮寄。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换证登记
一、事项名称:换证登记(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二、办理类型:即办件
三、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不动产权证书破损、污损、填制错误的。
六、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通过桌面终端获取或调取电子证照);
3.原不动产权属证书。
七、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八、收费标准:工本费10元/件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XX-XX 下午XX-XX(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718-XX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718-XX,测绘投诉电话:0718-XX
十三、温馨提示:不动产登记中心为您提供免费邮寄服务,您在申请办证时可选择邮寄。
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换证登记
一、事项名称:换证登记(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办理类型:即办件
三、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不动产权证书破损、污损、填制错误的。
六、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通过桌面终端获取或调取电子证照);
3.原不动产权属证书。
七、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八、收费标准:工本费10元/件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XX-XX 下午XX-XX(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718-XX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718-XX,测绘投诉电话:0718-XX
十三、温馨提示:不动产登记中心为您提供免费邮寄服务,您在申请办证时可选择邮寄。
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换证登记
一、事项名称:换证登记(国有农用地使用权)
二、办理类型:即办件
三、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不动产权证书破损、污损、填制错误的。
六、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通过桌面终端获取或调取电子证照);
3.原不动产权属证书。
七、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八、收费标准:工本费10元/件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XX-XX 下午XX-XX(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718-XX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718-XX,测绘投诉电话:0718-XX
十三、温馨提示:不动产登记中心为您提供免费邮寄服务,您在申请办证时可选择邮寄。
集体土地所有权换证登记
一、事项名称:换证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办理类型:即办件
三、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不动产权证书破损、污损、填制错误的。
六、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通过桌面终端获取或调取电子证照);
3.原不动产权属证书。
七、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八、收费标准:工本费10元/件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XX-XX 下午XX-XX(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718-XX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718-XX,测绘投诉电话:0718-XX十三、温馨提示:不动产登记中心为您提供免费邮寄服务,您在申请办证时可选择邮寄。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换证登记
一、事项名称:换证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办理类型:即办件
三、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不动产权证书破损、污损、填制错误的。
六、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通过桌面终端获取或调取电子证照);
3.原不动产权属证书。
七、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八、收费标准:工本费10元/件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XX-XX 下午XX-XX(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718-XX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718-XX,测绘投诉电话:0718-XX
十三、温馨提示:不动产登记中心为您提供免费邮寄服务,您在申请办证时可选择邮寄。
森林、林木所有权换证登记
一、事项名称:换证登记(森林、林木所有权)
二、办理类型:即办件
三、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不动产权证书破损、污损、填制错误的。
六、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通过桌面终端获取或调取电子证照);
3.原不动产权属证书。
七、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八、收费标准:工本费10元/件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XX-XX 下午XX-XX(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718-XX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718-XX,测绘投诉电话:0718-XX
十三、温馨提示:不动产登记中心为您提供免费邮寄服务,您在申请办证时可选择邮寄。
宅基地使用权换证登记
一、事项名称:换证登记(宅基地使用权)
二、办理类型:即办件
三、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不动产权证书破损、污损、填制错误的。
六、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通过桌面终端获取或调取电子证照);
3.原不动产权属证书。
七、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八、收费标准:工本费10元/件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XX-XX 下午XX-XX(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718-XX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718-XX,测绘投诉电话:0718-XX
十三、温馨提示:不动产登记中心为您提供免费邮寄服务,您在申请办证时可选择邮寄。
地役权换证登记
一、事项名称:换证登记(地役权)
二、办理类型:即办件
三、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不动产权证书破损、污损、填制错误的。
六、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通过桌面终端获取或调取电子证照);
3.原不动产登记证明。
七、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八、收费标准:工本费10元/件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XX-XX 下午XX-XX(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718-XX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718-XX,测绘投诉电话:0718-XX
十三、温馨提示:不动产登记中心为您提供免费邮寄服务,您在申请办证时可选择邮寄。
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一、事项名称: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二、办理类型:承诺件
三、办理时限:4小时(公告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水域、滩涂、林地、草原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打印);
2.申请人身份证明(通过桌面终端获取或调取电子证照);
3.承包经营权合同或流转合同;
4.地籍调查成果。
七、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登记函﹝2021﹞2号)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XX-XX 下午XX-XX(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718-XX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718-XX,测绘投诉电话:0718-XX
十三、温馨提示:
1.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发布首次登记公告(公告时限不少于15个工作日)。
2.不动产登记中心为您提供免费邮寄服务,您在申请办证时可选择邮寄。
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事项名称:首次登记(国有农用地使用权)
二、办理类型:承诺件
三、办理时限:4小时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依法取得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通过桌面终端获取或调取电子证照);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内部共享);
4.地籍调查成果。
七、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登记函﹝2021﹞2号)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XX-XX 下午XX-XX(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718-XX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718-XX,测绘投诉电话:0718-XX
十三、温馨提示:不动产登记中心为您提供免费邮寄服务,您在申请办证时可选择邮寄。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事项名称:首次登记(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办理类型:承诺件
三、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依法取得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通过桌面终端获取或调取电子证照);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部门内部共享获取);
4.地籍调查成果。
七、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登记函﹝2021﹞2号)
八、收费标准:550元/件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XX-XX 下午XX-XX(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718-XX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718-XX,测绘投诉电话:0718-XX
十三、温馨提示:不动产登记中心为您提供免费邮寄服务,您在申请办证时可选择邮寄。
地役权首次登记
一、事项名称:首次登记(地役权)
二、办理类型:即办件
三、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按照约定设定地役权利用他人不动产,包括因用水、排水、通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因铺设电线、电缆、水管、输油管线、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因架设铁塔、基站、广告牌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因采光、通风、保持视野等限制他人不动产利用的;其他为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按照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情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通过桌面终端获取或调取电子证照);
3.地役权合同(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打印)。
七、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八、收费标准: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1.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相关地役权登记的减免不动产登记费;
2.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相关地役权登记的减免不动产登记费;
3、工业企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XX-XX 下午XX-XX(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718-XX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718-XX,测绘投诉电话:0718-XX
十三、温馨提示:
1.不动产登记中心为您提供免费邮寄服务,您在申请办证时可选择邮寄。
2.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还应提交相关材料。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事项名称:首次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办理类型:承诺件
三、办理时限:1小时(公告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通过桌面终端获取或调取电子证照);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部门内部共享获取);
4.地籍调查成果。
七、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登记函﹝2021﹞2号)
八、收费标准:550元/件(工业企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XX-XX 下午XX-XX(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718-XX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718-XX,测绘投诉电话:0718-XX
十三、温馨提示:
1.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发布首次登记公告(公告时限不少于15个工作日)。
2.不动产登记中心为您提供免费邮寄服务,您在申请办证时可选择邮寄。
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事项名称:首次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办理类型:承诺件
三、办理时限:1小时(公告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尚未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通过桌面终端获取或调取电子证照);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内部共享);
4.地籍调查成果。
七、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登记函﹝2021﹞2号)
八、收费标准:550元/件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XX-XX 下午XX-XX(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718-XX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718-XX,测绘投诉电话:0718-XX
十三、温馨提示:
1.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发布首次登记公告(公告时限不少于15个工作日)。
2.不动产登记中心为您提供免费邮寄服务,您在申请办证时可选择邮寄。
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
一、事项名称:首次登记(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办理类型:承诺件
三、办理时限:1小时(公告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尚未登记的森林、林木所有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通过桌面终端获取或调取电子证照);
3.权属来源材料;
4.地籍调查成果。
七、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登记函﹝2021﹞2号)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XX-XX 下午XX-XX(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718-XX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718-XX,测绘投诉电话:0718-XX
十三、温馨提示:
1.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发布首次登记公告(公告时限不少于15个工作日)。
2.不动产登记中心为您提供免费邮寄服务,您在申请办证时可选择邮寄。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事项名称:首次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二、办理类型:承诺件
三、办理时限:1小时(公告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附属设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通过桌面终端获取或调取电子证照);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部门内部共享获取);
5.房屋已竣工的材料(县市住建部门共享获取);
6.地籍调查成果。
七、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登记函﹝2021﹞2号)
八、收费标准:工本费10元/件,免收登记费,易地扶贫搬迁保障性住房免收费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XX-XX 下午XX-XX(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718-XX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718-XX,测绘投诉电话:0718-XX
十三、温馨提示:
1.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发布首次登记公告(公告时限不少于15个工作日)。
2.不动产登记中心为您提供免费邮寄服务,您在申请办证时可选择邮寄。
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事项名称:首次登记(宅基地使用权)
二、办理类型:承诺件
三、办理时限:1小时(公告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通过桌面终端获取或调取电子证照);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地籍调查成果。
七、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登记函﹝2021﹞2号)
八、收费标准:工本费10元/件,免收登记费。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XX-XX 下午XX-XX(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718-XX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718-XX,测绘投诉电话:0718-XX
十三、温馨提示:
1.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发布首次登记公告(公告时限不少于15个工作日)。
2.不动产登记中心为您提供免费邮寄服务,您在申请办证时可选择邮寄。
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抵押权首次登记
一、事项名称: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抵押权首次登记
二、办理类型:即办件
三、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办理过预售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的,办理首次转移登记时可一并办理预告抵押转抵押权首次登记。
六、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暨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表(不动产登记中心或银行现场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通过桌面终端获取或调取电子证照)。
七、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登记函﹝2021﹞2号)
八、收费标准: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XX-XX 下午XX-XX(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718-XX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718-XX,测绘投诉电话:0718-XX
十三、温馨提示:不动产登记中心为您提供免费邮寄服务,您在申请办证时可选择邮寄。
异议登记
一、事项名称:异议登记
二、办理类型:即办件
三、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通过桌面终端获取或调取电子证照);
3.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4.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
七、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登记函﹝2021﹞2号)
八、收费标准:住宅类40元/件,非住宅类275元/件(工业企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XX-XX 下午XX-XX(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718-XX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718-XX,测绘投诉电话:0718-XX
十三、温馨提示:
1.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未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异议登记失效。
2.不动产登记中心为您提供免费邮寄服务,您在申请办证时可选择邮寄。
注销异议登记
一、事项名称:注销登记(异议登记)
二、办理类型:即办件
三、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异议登记期间,异议登记申请人可以申请注销异议登记;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未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异议登记失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通过桌面终端获取或调取电子证照);
3.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予以驳回诉讼请求的材料。
七、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登记函﹝2021﹞2号)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XX-XX 下午XX-XX(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718-XX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718-XX,测绘投诉电话:0718-XX
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
一、事项名称:预告登记(抵押)
二、办理类型:即办件
三、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已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暨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表(由不动产登记中心或银行现场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通过桌面终端获取或调取电子证照);
七、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XX-XX 下午XX-XX(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718-XX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718-XX,测绘投诉电话:0718-XX
十三、温馨提示:不动产登记中心为您提供免费邮寄服务,您在申请办证时可选择邮寄。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一、事项名称:预告登记
二、办理类型:即办件
三、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通过桌面终端获取或调取电子证照);
3.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建部门共享获取)。
七、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XX-XX 下午XX-XX(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718-XX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718-XX,测绘投诉电话:0718-XX
十三、温馨提示:不动产登记中心为您提供免费邮寄服务,您在申请办证时可选择邮寄。
个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抵押注销登记
一、事项名称:个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注销登记
二、办理类型:即办件
三、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主债权消灭的,抵押权已经实现的。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抵押权消灭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六、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打印);
2.申请人身份证明(通过桌面终端获取或者调取电子证照);
3.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七、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登记函﹝2021﹞2号)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XX-XX 下午XX-XX(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718-XX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718-XX,测绘投诉电话:0718-XX
十三、温馨提示:抵押权消灭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结清证明、确认抵押权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抵押权人主动放弃抵押权等可以证明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个人房屋灭失注销登记
一、事项名称:注销登记(个人房屋灭失)
二、办理类型:即办件
三、办理时限:即时办结(踏勘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已经登记的房屋所有权,因房屋灭失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打印);
2.申请人身份证明(通过桌面终端人脸识别获取或调取电子证照);
3.房屋灭失的材料。
七、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XX-XX 下午XX-XX(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718-XX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718-XX,测绘投诉电话:0718-XX
十三、温馨提示:现场踏勘时间不计算在办件时间内,踏勘工作于3个工作日内办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事项名称: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二、办理类型:即办件
三、办理时限:即时办结(踏勘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已经登记的不动产权,因不动产灭失的;权利人放弃权利的;生效的法律文书等致使不动产权利消灭的;因依法被没收、征收、收回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打印);
2.申请人身份证明(通过桌面终端人脸识别获取或调取电子证照);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七、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XX-XX 下午XX-XX(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718-XX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718-XX,测绘投诉电话:0718-XX
十三、温馨提示:不动产灭失的,不动产登记中心需进行现场踏勘,踏勘时间不计算在办件时间内,踏勘工作于3个工作日内办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一、事项名称: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办理类型:即办件
三、办理时限:即时办结(踏勘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的;权利人放弃权利的;因依法被没收、征收、收回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打印);
2.申请人身份证明(通过桌面终端人脸识别获取或调取电子证照);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土地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七、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XX-XX 下午XX-XX(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718-XX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718-XX,测绘投诉电话:0718-XX
十三、温馨提示:土地灭失的,不动产登记中心需进行现场踏勘,踏勘时间不计算在办件时间内,踏勘工作于3个工作日内办结。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事项名称:注销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二、办理类型:即办件
三、办理时限:即时办结(踏勘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不动产灭失的;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打印);
2.申请人身份证明(通过桌面终端人脸识别获取或调取电子证照);
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七、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XX-XX 下午XX-XX(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718-XX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718-XX,测绘投诉电话:0718-XX
十三、温馨提示:不动产灭失的,不动产登记中心需进行现场踏勘,踏勘时间不计算在办件时间内,踏勘工作于3个工作日内办结。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一、事项名称:注销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办理类型:即办件
三、办理时限:即时办结(踏勘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不动产灭失的;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有权消灭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打印);
2.申请人身份证明(通过桌面终端人脸识别获取或调取电子证照);
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土地灭失的,提交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七、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XX-XX 下午XX-XX(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718-XX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718-XX,测绘投诉电话:0718-XX
十三、温馨提示:土地灭失的,不动产登记中心需进行现场踏勘,踏勘时间不计算在办件时间内,踏勘工作于3个工作日内办结。
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事项名称:注销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办理类型:即办件
三、办理时限:即时办结(踏勘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集体土地灭失,被依法征收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打印);
2.申请人身份证明(通过桌面终端人脸识别获取或调取电子证照);
3.集体土地所有权灭失的材料,包括:
(1)集体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2)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
七、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XX-XX 下午XX-XX(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718-XX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718-XX,测绘投诉电话:0718-XX
十三、温馨提示:土地灭失的,不动产登记中心需进行现场踏勘,踏勘时间不计算在办件时间内,踏勘工作于3个工作日内办结。
企业房屋灭失注销登记
一、事项名称:注销登记(企业房屋灭失)
二、办理类型:即办件
三、办理时限:即时办结(踏勘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已经登记的房屋所有权,因房屋灭失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打印);
2.申请人身份证明(通过桌面终端人脸识别获取或调取电子证照)。
3.房屋灭失的材料。
七、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XX-XX 下午XX-XX(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718-XX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718-XX,测绘投诉电话:0718-XX
十三、温馨提示:踏勘时间不计算在办件时间内,踏勘工作于3个工作日内办结。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事项名称:注销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二、办理类型:即办件
三、办理时限:即时办结(踏勘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不动产灭失的;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打印);
2.申请人身份证明(通过桌面终端人脸识别获取或调取电子证照);
3.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宅基地、房屋设有地役权的,需提交地役权人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作出的生效决定书;签订放弃权利的书面材料;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七、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XX-XX 下午XX-XX(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718-XX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718-XX,测绘投诉电话:0718-XX
十三、温馨提示:不动产灭失的,不动产登记中心需进行现场踏勘,踏勘时间不计算在办件时间内,踏勘工作于3个工作日内办结。
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一、事项名称:注销登记(宅基地使用权)
二、办理类型:即办件
三、办理时限:即时办结(踏勘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因宅基地使用权灭失的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的;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打印);
2.申请人身份证明(通过桌面终端人脸识别获取或调取电子证照);
3.宅基地使用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宅基地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宅基地设有地役权的,需提交地役权人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提交人民政府作出的生效决定书;签订放弃权利的书面材料;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七、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XX-XX 下午XX-XX(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718-XX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718-XX,测绘投诉电话:0718-XX
十三、温馨提示:土地灭失的,不动产登记中心需进行现场踏勘,踏勘时间不计算在办件时间内,踏勘工作于3个工作日内办结。
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注销登记
一、事项名称:预告登记(抵押注销)
二、办理类型:即办件
三、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债权消灭的;抵押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打印);
2.申请人身份证明(通过桌面终端获取或调取电子证照);
3.债权消灭或权利人放弃抵押预告登记的材料。
七、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XX-XX 下午XX-XX(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718-XX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718-XX,测绘投诉电话:0718-XX
预购商品房预告注销登记
一、事项名称:预告登记(预告注销)
二、办理类型:即办件
三、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的;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打印);
2.申请人身份证明(通过桌面终端获取或调取电子证照);
3.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或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的材料。
七、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XX-XX 下午XX-XX(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718-XX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718-XX,测绘投诉电话:0718-XX
地役权注销登记
一、事项名称:首次登记(地役权)
二、办理类型:即办件
三、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地役权期限届满的;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供役地
或者需役地灭失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地役权消灭的;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其他导致地役权消灭的事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打印);
2.申请人身份证明(通过桌面终端获取或调取电子证照);
3.地役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提交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材料;
(2)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提交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材料;
(3)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提交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材料;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地役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提交当事人解除地役权合同的协议。
七、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XX-XX 下午XX-XX(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718-XX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718-XX,测绘投诉电话:0718-XX
抵押权转移登记
一、事项名称:抵押权转移登记
二、办理类型:承诺件
三、办理时限:1小时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报材料:零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暨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表(由不动产登记中心或银行
现场打印);
2.申请人身份证明(通过桌面终端获取或调取电子证照)。
七、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登记函﹝2021﹞2号)
八、收费标准: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1.申请人以同一宗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一件收费;非同宗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多件收费;
2.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相关抵押权登记的减免不动产登记费;
3.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相关抵押权登记的减免不动产登记费;
4.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XX-XX 下午XX-XX(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718-XX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718-XX,测绘投诉电话:0718-XX
十三、温馨提示:不动产登记中心为您提供免费邮寄服务,您在申请办证时可选择邮寄。
企业全款从开发商购买商品房的转移登记
一、事项名称:企业全款从开发商购买商品房的转移登记
二、办理类型:即办件
三、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购买商品房发生转移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报材料:零收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通过桌面终端获取或调取电子证照);
3.税费缴纳凭证(税务部门共享获取);
4.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建部门共享获取)。
七、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登记函﹝2021﹞2号)
八、收费标准: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工业企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鄂汇办APP、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XX-XX 下午XX-XX(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718-XX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718-XX,测绘投诉电话:0718-XX
十三、温馨提示:不动产登记中心为您提供免费邮寄服务,您在申请办证时可选择邮寄。
个人持公证书办理房屋继承的转移登记
一、事项名称:个人持公证书办理房屋继承的转移登记
二、办理类型:即办件
三、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个人持公证书办理房屋继承的。
六、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通过桌面终端获取或调取电子证照);
3.继承公证书。
七、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八、收费标准: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XX-XX 下午XX-XX(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718-XX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718-XX,测绘投诉电话:0718-XX
十三、温馨提示:
1.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可同步申请水电气网视过户。
2.不动产登记中心为您提供免费邮寄服务,您在申请办证时可选择邮寄。
个人持公证书办理房屋受遗赠的转移登记
一、事项名称:个人持公证书办理房屋受遗赠的转移登记
二、办理类型:即办件
三、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个人持公
证书办理房屋受遗赠的。
六、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通过桌面终端获取或调取电子证照);
3.受遗赠的公证书;
4.税费缴纳凭证(税务部门共享获取)。
七、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八、收费标准: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XX-XX 下午XX-XX(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718-XX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718-XX,测绘投诉电话:0718-XX
十三、温馨提示:
1.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可同步申请水电气网视过户。
2.不动产登记中心为您提供免费邮寄服务,您在申请办证时可选择邮寄。
个人存量住宅互换的转移登记
一、事项名称:个人存量住宅互换的转移登记
二、办理类型:承诺件
三、办理时限:1小时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个人存量住宅互换的。
六、申报材料:零收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通过桌面终端获取或调取电子证照);
3.互换协议(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提供);
4.税费缴纳凭证(税务部门共享获取)。
七、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八、收费标准:80元/件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XX-XX 下午XX-XX(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718-XX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718-XX,测绘投诉电话:0718-XX
十三、温馨提示:
1.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可同步申请水电气网视过户。
2.不动产登记中心为您提供免费邮寄服务,您在申请办证时可选择邮寄。
个人房屋赠与的转移登记
一、事项名称:个人房屋赠与的转移登记
二、办理类型:承诺件
三、办理时限:1小时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个人房屋赠与的。
六、申报材料:零收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通过桌面终端人脸识别获取或调取电子证照);
3.赠与合同(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打印);
4.税费缴纳凭证(税务部门共享获取)。
七、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八、收费标准: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XX-XX 下午XX-XX(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718-XX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718-XX,测绘投诉电话:0718-XX
十三、温馨提示:
1.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可同步申请水电气网视过户。
2.不动产登记中心为您提供免费邮寄服务,您在申请办证时可选择邮寄。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一、事项名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二、办理类型:承诺件
三、办理时限:1小时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或赠与的;继承或受遗赠的;作价出资(入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导致共有份额变化的;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通过桌面终端获取或调取电子证照);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1.8.6条的规定提交材料;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国土资源主
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8)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9)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七、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登记函﹝2021﹞2号)
八、收费标准:550元/件(工业企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XX-XX 下午XX-XX(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718-XX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718-XX,测绘投诉电话:0718-XX
十三、温馨提示:不动产登记中心为您提供免费邮寄服务,您在申请办证时可选择邮寄。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事项名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二、办理类型:承诺件
三、办理时限:1小时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作价出资(入股)的;因企业合并、分立、破产、兼并等情形,导致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转移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通过桌面终端获取或调取电子证照);
3.税费缴纳凭证(税务部门共享获取);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2)因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的材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权属转移材料、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5.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七、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登记函﹝2021﹞2号)
八、收费标准: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工业企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XX-XX 下午XX-XX(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718-XX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718-XX,测绘投诉电话:0718-XX
十三、温馨提示:不动产登记中心为您提供免费邮寄服务,您在申请办证时可选择邮寄。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一、事项名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二、办理类型:承诺件
三、办理时限:1小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转移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通过桌面终端获取或调取电子证照);
3.税费缴纳凭证(税务部门共享获取);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2)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5.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七、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登记函﹝2021﹞2号)
八、收费标准:550元/件(工业企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XX-XX 下午XX-XX(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718-XX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718-XX,测绘投诉电话:0718-XX
十三、温馨提示:不动产登记中心为您提供免费邮寄服务,您在申请办证时可选择邮寄。
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事项名称: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
二、办理类型:承诺件
三、办理时限:1小时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农民集体之间互换土地;土地调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通过桌面终端获取或调取电子证照);
3.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除应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外,还应提交:
(1)农民集体互换土地的,提交互换土地的协议;
(2)集体土地调整的,提交土地调整文件;
(3)依法需要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4.税费缴纳凭证(税务部门共享获取)。
七、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登记函﹝2021﹞2号)
八、收费标准:550元/件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XX-XX 下午XX-XX(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718-XX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718-XX,测绘投诉电话:0718-XX
十三、温馨提示:不动产登记中心为您提供免费邮寄服务,您在申请办证时可选择邮寄。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事项名称:转移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二、办理类型:即办件
三、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移、互换房屋的;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通过桌面终端获取或调取电子证照);
3.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依法继承的,按继承规定办理;
(2)分家析产的,提交分家析产的协议。同时,还应该提交符合使用农村宅基地的资格认定材料;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移房屋的,提交房屋买卖协议。同时,还应该提交买方符合使用农村宅基地的资格认定材料;
(4)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提交互换协议书。同时,还应提交互换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
(5)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4.依法应纳税的需提交税费缴纳凭证(税务部门共享获取)。
七、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登记函﹝2021﹞2号)
八、收费标准:工本费10元/件,免收登记费。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XX-XX 下午XX-XX(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718-XX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718-XX,测绘投诉电话:0718-XX
十三、温馨提示:不动产登记中心为您提供免费邮寄服务,您在申请办证时可选择邮寄。
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一、事项名称:转移登记(宅基地使用权)
二、办理类型:承诺件
三、办理时限:1小时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互换宅基地的;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通过桌面终端获取或调取电子证照);
3.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互换宅基地的,提交互换协议书。同时,还应提交互换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
(2)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七、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登记函﹝2021﹞2号)
八、收费标准:工本费10元/件,免收登记费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XX-XX 下午XX-XX(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718-XX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718-XX,测绘投诉电话:0718-XX
十三、温馨提示:不动产登记中心为您提供免费邮寄服务,您在申请办证时可选择邮寄。
预告登记的转移
一、事项名称:预告登记(转移)
二、办理类型:承诺件
三、办理时限:1小时办结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因继承、受遗赠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因主债权转移导致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移的;因主债权转移导致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转移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提供);
2.身份证明的材料(通过桌面终端获取或调取电子证照);
3.按照不同情形,提交下列材料:
(1)继承、受遗赠的,按照继承的规定办理;
(2)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3)主债权转让的合同和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七、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XX-XX 下午XX-XX(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718-XX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718-XX,测绘投诉电话:0718-XX
十三、温馨提示:不动产登记中心为您提供免费邮寄服务,您在申请办证时可选择邮寄。
地役权转移登记
一、事项名称:地役权转移登记
二、办理类型:即办件
三、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四、办理流程:一窗办结
五、办理条件:已经登记的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抵押。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申请需役地转移登记,需役地权利人拒绝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供相关的书面材料。
六、申报材料:零收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通过桌面终端获取或调取电子证照);
3.地役权转移合同(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提供)。
七、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八、收费标准: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1.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相关地役权登记的减免不动产登记费;
2.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相关地役权登记的减免不动产登记费;
3.工业企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九、办理渠道:不动产登记中心专区、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十、办理时间:上午XX-XX 下午XX-XX(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0718-XX
十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热线:0718-XX,测绘投诉电话:0718-XX
十三、温馨提示:不动产登记中心为您提供免费邮寄服务,您在申请办证时可选择邮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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