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推行容缺受理制度有关事项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现就不动产登记推行容缺受理制度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容缺受理适用范围
企业或个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容缺受理事项清单》(附件1)所列不动产登记事项,在缺少非关键性申请材料或非关键性申请材料存在瑕疵的情况下,由窗口先行受理,启动审查程序,在材料补齐后即时办结,颁发不动产证书或证明。
关键性材料包括:首次登记中的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变更登记中的证明变更事项的材料、转移登记中的证明转移事项的材料、注销登记中证明注销事项的材料。
二、申请、受理与办理
(一)申请
申请人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业务时,可按照上述适用范围选择适用容缺受理,并提交相应的《承诺书》(附件2)及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登记机构收到适用容缺受理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的申请时,应当检查承诺书内容是否符合规定、申请人签章是否完整及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对承诺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可要求申请人补充修改或不予受理;符合规定的,将申请材料和承诺书一并作为登记资料交由后续审核,承诺书一式两份,由登记机构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登记机构在业务受理后,应在出具的收件回执备注栏内注记“本业务以容缺受理先行受理,申请人承诺x年x月x日前补齐(材料名称)”。
(三)办理
适用容缺受理的企业或个人未在承诺期限内补充相关材料,或补充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及时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申请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三、惩戒措施
对申请人违反其作出的承诺,存在无法履行承诺或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视情况给予以下惩戒措施:
(一)适用容缺受理办理登记业务,但违反承诺未在承诺期限内补充材料或补充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或个人不得再以容缺受理方式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并视实际情况将信用承诺及其履约践诺情况信息归集至发改部门并上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二)企业或个人容缺梳理后未补正材料,导致发生登记错误且符合更正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应立即启动更正登记程序,依法予以更正,企业或个人不得再次申请容缺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
(三)企业或个人违反承诺构成违法行为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企业或个人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其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恩施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科反映。
附件:1.不动产登记容缺受理事项清单
2.关于容缺受理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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