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政策问答库

不动产登记中的告知承诺制如何实行?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深入开展“减证便民”工作,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现就不动产登记部分业务实施告知承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1、申请人申请非公证继承登记,继承人无法提供所有继承权人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时,可由继承人进行书面承诺替代证明材料。

2、申请不动产登记时无法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证明时,可由申请人提供书面承诺替代证明材料。

3、当事人年满70岁,已进行婚姻登记但婚姻关系材料遗失时,可由申请人提供书面承诺替代证明材料。

4、关于涉企的不动产登记收费,可由企业出面承诺符合小微企业标准,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二、不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1.当事人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或有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2.曾经作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材料用于不动产登记的。

3.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申请人陈述情况不属实的。

4.存在权属争议、异议登记或公告期间他人提出异议的。

5.当事人拒绝签署承诺书,拒绝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

三、核查方式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事项、陈述内容、行为后果等因素,按照事前核查(工作人员认为有需要的)、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加强核实核查,以降低登记风险。

1.线上核查。利用不动产登记系统已有的公安、民政、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系统接口进行查询。

2.协同核查。各县市局要采取电话确认、发函询问、现场调查等方式向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被继承人或申请人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社区(村委)核实相关情况。

3、事后核查。各县市局应在事项办理后对适合告知承诺的办件进行抽查质检,确保不动产登记质量。

四、惩戒措施

对于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陈述,骗取不动产登记或造成登记错误的,视情况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当事人列入“不动产登记黑名单”,再申请不动产登记时不享受“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相关政策。

2.当事人违反告知承诺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陈述,造成登记错误,该错误能够通过更正登记、撤销登记纠正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纠正;因不动产为他人善意取得、存在他物权、被查封等导致不能纠正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异议登记,通过司法程序处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所产生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