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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采矿权变更登记办理流程


受理

1小时

审核

6小时

审批

1小时

制证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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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县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工作人员


审核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管股长


审批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股长


办理人:县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工作人员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一)

变更矿区范围登记(含扩大矿区范围和缩小矿区范围)

1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窗口提供标准文本)

2

原矿区范围、申请变更的矿区范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的坐标及三者叠合图。

(二)

采矿权开采主矿种、开采方式变更登记

1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窗口提供标准文本)

2

变更后的矿产资源储量说明(仅限采矿权开采主矿种)

(三)

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登记(仅适用于非转让情形)

1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窗口提供标准文本)

(四)

转让变更登记(受让人负责申报)

1

采矿权转让申请登记书(采矿权人提交)、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采矿权受让人提交)

2

采矿权转让合同(转让合同中包含土地复垦等其他法定义务转移的相关内容)

3

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同意转让的意见(仅国有资产企业转让变更申请需要提供)

备注:1.采矿权开采主矿种、开采方式变更登记时有2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评审意见及公告资料、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文件)通过内部共享获得;

2.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登记(仅适用于非转让情形)时有1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批准文件或工商变更事项查询单)通过部门共享获取;

3.办理上述事项均需要提供的矿业权出让合同及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材料通过内部获取。

    4.委托他人申报手续的提供由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书(窗口提供示范文本)。

    5.变更井巷工程(仅限没有压占资源储量的)、深部或上部探采资源整合(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探矿权转采后与其整合)类登记属变更矿区范围登记申请。

    6.原采矿许可证需回收作废。

    7.变更类登记既可单独办理,也可与延续、保留类登记合并办理。

    8.对出让合同已过期的,申请人应提交能够说明原因的相关材料。